在书写公文需要使用数字时,应按照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/T 15835-2011)执行。数字主要包括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,本文依据上述国标,来讲讲公文中哪些情况选用汉字数字,哪些情况选用阿拉伯数字。
一、选用汉字数字的情况
(一)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,包括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的成语、短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等。例如:一概、九州、八仙过海、不管三七二十一等等。
(二)星期、季度,及非公历纪年。例如:星期一、第二季度、腊月初八、万历十五年等。
(三)概数。例如:三四天、四十五六岁等。
(四)规范化简称、统称用语,以及含有月、日简称以表示事件、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。例如:十六届四中全会、“五四运动”等。
二、选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
(一)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、分、秒的表述。例如:20世纪80年代、2015年12月31日、13时40分50秒等。此外,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必须用阿拉伯数字,月、日不编虚位(即1不编为01)。
(二)计数与计量,以及统计表中的数值。包括物理量数、正负整数、分数、小数、百分比、比例等。例如:700kg、30℃、-25、1/15、12%、2:4等。
(三)代号、代码等用于编号的数字及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。例如:38915部队、**发〔2010〕7号文件、T37/T38次列车、90#汽油、维生素B1、5G通信等。
(四)公文中的附件序号和页码标识。例如:附件1、第1页。
此外还应注意: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文中不能断开移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