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年,我们跟另外四家银行组成了一个银团,今年,顺应国家利率改革的大势和监管机构的要求,我们这笔贷款也要跟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,将原有的与基准利率挂钩的利率修改为与LPR基础利率挂钩,但是我们几家银行在补充协议如何签上居然发生了分歧,而这个分歧的产生是我完全无法理解的。

我们的原借款合同是与基准利率挂钩的,签的基准利率上浮0%,也就是按照基准利率执行,而本次转换为与LPR利率挂钩,按我的理解,则应该为签订补充协议,将执行利率修改为LPR基础利率+(原合同目前执行利率-LPR基础利率)*100个基点。

而银团牵头行则认为,原合同签的基准利率,没有上浮,那么改成lpr利率后,仍然不能加点。这个解释,我完全无法理解,两种不同的利率体系,如何能够把”不上浮”和”不加点”相提并论。

如果是这样,那么LPR利率的推广难度必将大10倍以上。而且,这也是原合同刚好执行的基准利率时所遇到的情况,如果按这种理解,当原合同执行基准上浮10%时,改成LPR时该如何加点呢?

所以,我不敢苟同牵头行的理解方式,将继续据理力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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